金凯德全国加盟条例
第一条 总则
金凯德是江苏省宜兴金凯德竹炭有限公司全国营销加盟中心推广的一个竹炭品牌。
金凯德已向国家工商局注册,主打产品已获得专利保护,其知识产权由江苏省宜兴金凯德有限公司拥有。
凡欲加盟金凯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金凯德全国营销加盟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被授权经销金凯德竹炭系列产品。
第二条 加盟的条件
如果投资者具备如下条件可申请加盟金凯德:
(1)致力于开拓事业的热情和韧性;
(2)一定的投资实力;
(3)良好的人际关系,较强的协调能力;
(4)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
(5)愿意参加总部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培训和开业指导,及接受相应的管理;
(6)承认本条例,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均可向全国加盟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条 加盟方应遵守的原则
1、加盟方在产品销售中原则上必须执行公司制订的当地市场统一销售价格。
2、加盟方在销售中所使用的产品介绍、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资料等可由公司统一印发,也可在征得公司的同意,并由公司进行监督的情况下自行印发。加盟方可自行做广告宣传,无须报公司批准。
3、加盟方不得代理销售其它厂家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产品。
4、加盟方可协助公司发展下一级经销商,但须报公司核准,并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
第四条 加盟费的标准
公司一次性收取加盟费2万元。
第五条 首批货款
加盟方在签定加盟合同时须向公司交纳首批货款2万元。
第六条 装修
加盟店必须按照中心的统一要求装修店面、制作店招,保持金凯德竹炭专卖店的统一风格。相关的资料由中心负责提供。
第七条 供货及发货
公司以优惠的产品价格供给加盟方(另见价格表)。经销商首批进货量不少于2万元,每次进货金额不少于1万元,年进货金额不少于40万元。订货计划应提前提交公司总部统筹安排,在货款汇到公司账户后,公司予以发货。经销商提供运输目的地(以铁路货运中心集散地为宜),从公司总部到该目的地的运费及途中一切损失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加盟者的权利
1、在一定的商圈内销售,若业绩突出,经申请并经总部审核批准可升级为地区(原则上为地级城市)总代理,总代理将全权代理金凯德在该地区的所有业务。经公司考核批准,可成为该地区总代理。
2、产品质量问题1年内免费维修,终身维护。
3、按提货比例免费提供彩图和资料。
4、公司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发货,经销商提供运输目的地(以铁路货运中心集散地为宜),从公司总部到该目的地的运费及途中一切损失由公司负担。
5、经销商销售某种产品确实困难,可在进货3个月后、5个月内,在不损坏产品外壳、包装的前提下,可协商换货调剂。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非人为损坏,确系产品质量问题的,3个月内保证换货。
6、对于确实难以改善经营的经销商,在确保其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将回收样品(运输费用由经销商承担),助其安全退出金凯德营销体系。
第九条 技术培训及指导
1、公司建立技术服务中心,设立经销商及客户服务档案,负责对产品质量异常情况的解答、分析、处理。
2、公司的技术服务中心同时负责对各级经销商的技术培训。
3、经销商如需对产品进行改进,可与公司联系。
第十条 售前、售后服务
1、经销商应建立客户档案,并反馈给公司。公司根据客户档案,进行售后跟踪服务
2、经销商负责对客户进行技术讲解,以及进行需求调查。
3、经销商负责进行售后跟踪服务,向公司反馈有关信息。
4、经销商负责受理客户使用产品后的投诉、检验等要求。
第十一条 加盟的手续
根据本条例及相关资料,与中心签定合同后即正式加盟。
第十二条 契约解除
有下列事由之一,总部可解除加盟契约:加盟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纠正与劝告;加盟者经营恶化,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并由总部认定无法改善者;加盟者申请破产,或因诉讼而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
契约解除后应处理事项:撤除或抹消所有加盟店名称、标志;交还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相关物品;实施上述各项活动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承担;因加盟店提出解除契约而造成具体损害,加盟店负责赔偿。
第十三 退出
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金凯德营销组织,但至少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金凯德全国营销加盟中心。
加盟店营运过程中,出现本规章及其他规章未曾规定的状况时,由总部斟酌决定,相关条款可增补为本规章补充条款。金凯德全国营销加盟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需求修改本条例。